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馬遠斌、許鋒報道:列車晚點8小時,乘客起訴鐵路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百餘元。11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公開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乘客所提賠償訴求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21日晚,廣州市民梁某媚與梁某雯欲乘坐T38次列車,出發前往武昌參加次日召開的會議。但原定23:53發車時間卻推遲至次日上午7:45,到達武漢的時間也因此延後了約8小時。返穗後,二人憤而起訴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深公司),請求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判決廣深公司賠償餐飲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二人訴求的賠償金額分別為185元及125元。
  2013年11月8日,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廣深公司則辯稱,列車晚點事出有因。由於受湖南省株洲地區施工任務的影響,2012年11月21日,T38次列車到達廣州站時已晚點10小時27分。在梁某媚與梁某雯二人檢票時,檢票員已於第一時間將火車將晚點5小時以上的信息告知了二人。檢票員提醒二人可退票或者改簽其他車次,但二人仍決定繼續乘坐原列車到達目的地。同時,車站電子屏幕上也打出了該車“因故晚點,時間未定”的明顯提示。廣深公司認為,他們已在最大範圍內承擔了告知義務,並將火車出發前的整理準備工作比正常標準壓縮了2小時35分,據此,廣深公司認為,鐵路方已按法律規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法定義務,乘客要求其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2013年12月3日,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二人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梁某媚與梁某雯人不服並上訴至廣鐵中院。
  今年3月24日,廣鐵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廣鐵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梁某雯、梁某媚向廣深公司購買車票乘坐火車,雙方建立了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係。雙方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承運人和旅客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義務。梁某媚與梁某雯候車前已被告知列車晚點,且在五個小時以上,旅客可依法全額退票或改乘其他列車。二人決定繼續乘坐原列車的行為,系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據此,廣鐵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列車晚點8小時 乘客告廣深公司索賠百元終審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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