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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場舞音量過大 可罰1000元
  ■新快報記者占文平
  關註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廣州市公園條例昨提交三審
  兒童公園禁止攜帶寵物進入,擅自在公園放生最高罰50元,公辦公園內的會所、賓館要求立即整改或拆除。昨日,《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修改稿)》(簡稱三審稿)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今日表決。
  公園會所
  不給緩衝期 立即整改或拆除
  此前的二次審議稿中曾規定,政府管理的公園,禁止建設、經營會所、酒吧、夜總會、酒店、賓館等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商業服務設施;禁止將亭、台、樓、閣等園林建築改建為商業服務設施。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要求在條例實施三年內拆除或整改。
  三審稿則採取“一緊一松”區別對待:政府管理的公園內的會所、酒吧、夜總會、酒店、賓館等與公園功能無關的高檔商業服務設施,不給緩衝期,要求條例實施後立即整改、拆除或收回;對其他已建成的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施,只要求在條例實施五年內拆除、整改或者收回。據瞭解,條例預計明年頒佈實施。
  類似的情況還有公園管理用房,之前二審稿規定只要出租、出借都要求及時收回。三審稿則規定:已出租、出借用作會所、酒吧、夜總會、酒店、賓館等與公園功能無關的高檔商業服務設施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收回;用於其他用途的,應在條例實施之日起五年內收回。
  罰款個人上限從兩百提至千元
  公園噪音
  二審稿規定,公園管理方發現游人有違反公園內功能分區和環境噪聲限值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可以採取暫時關閉公園相關電源等方式予以制止。二次審議時,有代表提出,不少游客都是自帶電源,關閉電源對其無效,且可能危及其他游客安全。
  對此,三審稿規定,違反規定的音量限值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無論是屬於集體活動的,還是個人活動,都可以並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集體活動處罰對象為活動組織者或者樂器、音響器材的攜帶者,下同)。而之前的二審稿對個人活動的最高處罰標準為200元。
  此外,在限制時段(每日13時至15時和22時至次日8時)開展噪音較大的健身娛樂活動,集體活動處罰標準仍維持最高1000元,但個人活動最高處罰標準則由1000元降至200元。
  其他方面,三審稿大體維持二審稿規定,如禁止在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和距離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50米以內,禁止在紀念性公園的主要紀念區域開展健身、娛樂活動;公園內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權威解讀
  公園內酒店會所要麼轉型要麼拆
  新快報:對公園會所等商業設施,一審稿限5年內整改或拆除,當時很多代表覺得時間太長了,“一部條例有效期也就5—10年,一屆政府都任期滿了”,後來二審時壓縮至3年。這次為何有一部分的時間緩衝期改到5年?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魏強:公園會所等要求立即整改或拆除,是國家今年10月出台的《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的;而對國家沒有明確要求的,考慮到廣州市大部分公園簽署的租賃合同要到2020年到期,為避免大部分公園因合同違約而導致高額賠償,故將整改時間定為5年。
  新快報:三審稿里表述是“會所等與公園功能無關的高檔商業服務設施”要求立即整改或者拆除。那是否不高檔就可以繼續存在了?比如,價格大眾化一點就算整改?
  魏強:就算價格大眾化一點也不可以。對公園商業設施,我們立法的核心宗旨是“還園於民”,讓公園姓“公”。所以,以後新建的公辦公園,肯定是不可以再新建會所、酒店、酒吧等;而對現有的,它要麼轉型成為小賣部、餐廳、茶座、咖啡廳等公眾需要的商業設施,要麼就拆除。
  新快報:按照這樣理解,像白雲山內的酒店、賓館是否都應立即整改或拆除?
  魏強:白雲山屬於風景名勝區,國家有專門的風景名勝區條例來調整。因而,這部條例就不適用於白雲山風景名勝區。
  ■其他修改
  1 不符規劃駐園單位
  限3年內遷出
  三審稿明確,不符合公園規劃要求的駐園單位,應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三年內”安排遷出。
  2 公園內禁焚燒垃圾
  新增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內焚燒樹枝樹葉、垃圾或者其他雜物,不得向公園排放煙塵或者有毒有害氣體,否則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法規,可處以2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處罰。
  3 禁帶寵物
  進入兒童公園
  除了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動物園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三審稿規定,兒童公園也禁止攜帶犬只入園,且禁帶範圍擴大至“犬只或者其他寵物”。至於常見的綜合公園(如越秀公園、天河公園)是否禁帶寵物,仍交給公園管理機構決定。
  4 公園內擅自放生
  可罰50元
  新增規定,游人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允許,不得放生動物或者移植園外植物;不得在非指定區域投喂動物。違反規定,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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